本报8月21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邵振文 李前鹏) 夏津县的黄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订购了一台空调并支付了预付款,等待十天内送货上门,结果空调迟迟未送到。黄先生向商场要求退款,商场说是生产厂家供货未到,商场不承担责任,拒绝退款。近日,黄先生在夏津县工商局的帮助下,讨回了预付款300元。
夏津县郑保屯镇某家电商场推出“季末空调大降价”大型促销活动,家住郑保屯镇的消费者黄先生在该商场内相中了一台某品牌挂式空调,优惠价格为2099元。按照商场的要求,黄先生支付预付款300元。商场向黄先生承诺10天内送货上门。
10天之后空调并没有如期送来,黄先生多次打电话询问,商场工作人员均以厂家尚未送货为由让黄先生耐心等待。失望的黄先生来到该家电商场,要求退还预付款,没想到商场一口回绝。商场负责人认为商场不能及时送货的原因是厂家未能及时供货,不是商场的责任。
双庙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商场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10天内送货应视作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为黄先生送货,属于违约的责任方,应当按照黄先生要求退回预付款。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场负责人同意退回黄先生预付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