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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来了,公婆买的房媳妇分不走
省城一女士离婚经历房产“从有到无”
  • 2011年08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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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5日讯(记者 喻雯 李园园)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后,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和讨论。22日,记者走访省城部分律师事务所得知,部分女士对于房产分割的咨询增多。省城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男方为产权所有人。今年6月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离婚,家庭财产一人一半。如今,就在双方计划办理协议离婚时,恰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女方经历了一场“房产由有到无”的突变。

    22日上午,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有关婚后房产的“纠纷”。

    2006年8月,省城一女士郑茹(化名)嫁给了现在的丈夫高伟(化名)。两人结婚时基本属于裸婚,双方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收入都不高,结婚时没有买房。高伟的父母花了64万元,于2009年8月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高伟的名下,小两口不久就搬进了新买的房子,一直居住到现在。今年年初以来,郑茹和丈夫由于工作、生活等种种原因争吵不断,家庭矛盾逐步激化。两人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达成了口头离婚的意向,家庭财产一人一半。“由于当时订的只是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陈瑞福说,正当他们准备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最高法院下发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这时,高伟找人咨询后,提出房子是他父母买给他的,郑茹不能分,两人为此陷入了僵局。

    对此,陈瑞福表示,郑茹的问题涉及到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争议房屋属于高伟个人财产,郑茹将错失房屋产权。据陈瑞福介绍,按照最高法院于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父母为婚后的子女出资买的房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赠予某一方,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按照今年8月13日已施行的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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