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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2011年08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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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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