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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车后抵押骗160万巨款
东明一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 2011年08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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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8月25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崔建伟) 东明一男子以租车抵押为名,骗取160万元巨款,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8月23日,东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盛某系东明人,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他伙同河南开封人刘某,采取签订合同租赁车辆的方法,从河南省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本田CRV、宝马等型号轿车五辆。

    此后,盛某采取抵押租赁来的车辆、高利息收贷、吸收入股等手段,骗取东明县人程某等两人55万元、骗取山西省侯马市余某75万元,所得赃款共计160万元,用于在开封赌场放高利贷、挥霍等。

    2010年5月23日,东明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将盛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盛某被执行逮捕,今年2月5日被移送起诉。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盛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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