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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工伤鉴定将接受监督
泰安首次启动工伤公示制度
  • 2011年08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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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29日讯 (记者侯海燕)29日,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泰安市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启动。今年的工伤鉴定,泰安市将首次启动公示制度,公示期为10天。

    据了解,申报参加病退鉴定的人员,必须是截止当年年底,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10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申报退职鉴定的人员,不受上述年龄和工龄限制。

    个人申请时递交书面申请,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到市人力保障局工资福利处领取),以及近两年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材料及相关检查报告(需加盖医院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报材料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县市区人力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保障局工资福利处。现场查体时,由各县市区及申报鉴定单位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检查费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

    从今年开始,泰安市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制度。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正式下达结论前,由申报单位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当地人力保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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