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王洪沛 程延平 孙小俊 记者 李大鹏) 海阳一村民来某好心帮他人抓猪,不料抓猪过程中意外死亡。来某家属将猪的主人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海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于某赔偿来某家属损失的20%部分。
2010年3月,海阳某村村民于某在医院忙着处理丈夫的交通事故后事,不巧家中所养的猪正赶上出栏期,于是于某委托邻居赵某帮忙卖猪。赵某又招呼来某等本村几位村民一起帮忙。因来某平日里身体不好,有哮喘、高血压等病,抓猪的前几天还打过吊瓶。抓猪时,帮工们就让来某拿着竹扫把帮忙赶猪。没想到,当抓到第六头猪时,来某突然倒在猪棚里,赵某急忙赶过去扶起来某,并叫其他人帮忙将其抬出猪圈,进行了一些应急性抢救。
随后,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来某已经死亡。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公安机关要解剖尸体,但参与帮工的来某的弟弟表示不用检验了,称来某是自己有病死亡。来某的亲属认定,来某是在赶猪过程中被猪撞倒致死,所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赔偿来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72669元。
海阳人民法院认为,来某之弟当时直接参与了帮忙抓猪,且在来某死亡后不同意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验,致使来某无法认定是被猪撞倒致死还是自身疾病死亡,从而也认定不了来某是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的事实。
最后,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来某家属各项损失172669元的20%,即34533.8元。其余损失由来某家属自负。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