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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公职人员网络行为管理办法
  • 2011年08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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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李晓闻) 23日,青岛市印发了《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办法指出,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网络行为。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要带头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网络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于查实违反网络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直接与考核奖励挂钩,对违规违纪人员,根据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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