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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明显不公可撤销
  • 2011年08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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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案例:

    2010年8月1日,刘某作为买方与某医院职工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房屋总价款13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买方付定金1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10年8月20日一次付清;卖方于2011年4月1日向买方交付房屋;若买方违约,则另给卖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房屋暂无房产证,待医院将房产证办下后,卖方再将房产过户给买方,过户费由卖方负责。刘某丈夫出差回来看了该合同后,表示坚决不同意,认为该合同订得极不公平,连房屋究竟是否属金某所有都难以确定,要求刘某撤销合同,收回定金。该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并收回定金?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合同一旦履行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在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原因对合同产生误解,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该合同可以撤销。(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因为除斥期间(1年)的届满和权利人的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成为确定有效的合同不得再行撤销。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属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也并未对该合同标的物———房屋产生误解,合同条款虽不完善,但不存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情况,不属于显失公平。因此,该合同属不能撤销的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刘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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