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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费该谁付?
税务部门:出租方!否则合同无效
  • 2011年08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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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8月30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王仁德) 30日,市民蔡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准备在高区租赁某沿街商铺时,出租人拿出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一项条款是“承租人负担房屋租赁期间的一切税费。”蔡先生认为这一条款非常不合理。

    威海高区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当税务人员向出租方征税时,出租方竟直气壮地认为自己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纳税义务,并在房屋租金中已经给承租方优惠,因此自己无须纳税。

    “出租人的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高区地税税务师侯向伟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款征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税务部门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其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侯向伟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收取租金的出租人,租赁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房屋租赁期间的一切税费,将纳税义务转给承租人,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向出租人征收税款,出租人无权拒绝。

    此外杨科长介绍,如果出租人交税后再同承租人协商要求对方承担部分费用,“只要是双方自愿那就不算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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