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30日讯 (记者张冬梅)“买几赠几”这样的促销用语我们常常看到和听到。其实,在众多赠品的背后,暗藏着超市变相销售“临界食品”的现象。
市民马女士打来热线反映,28日上午,她在滕州市善国路上的一家超市买了8盒酸奶,而且另外赠送了两小盒。29日下午她想喝酸奶时发现,赠送酸奶的保质期就是到29日结束,如果明天喝就过期了,这让马女士非常生气。
3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马女士买酸奶的超市。在销售奶制品的地方,记者发现正在搞促销,买8盒蒙牛酸牛奶,赠送两盒消健的发酵乳。记者看到,发酵乳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保质期21天,也就是说31日后产品就过期了。当记者问销售员,“这不快过期了吗?”销售员称:“这不是还没过期吗,就这两盒,回去先喝了就是。”
随后,记者来到滕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超期产品有着明确的禁售规定,但是对于这种“临界食品”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工作人员无权对销售“临界食品”做出查处。
工作人员提醒,遇到销售者把产品作为赠品或者降价销售时,市民一定要看仔细。在买这种商品时,一定先看一下是不是快要到期了,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商品超期,销售者还摆出来销售,将受到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