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30日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刘晓斌)近日,聊城中院二审郭某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终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谷法院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4月3日,家住阳谷县西湖乡27岁的郭某,带王某、孙某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司营村。当天下午6时许,按郭某、王某计划,文某、周某、孙某拿着木棍、钢管闯进胡某家,将胡某头部打伤,法医鉴定为重伤,属二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诉讼中各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向胡某赔偿损失70万元,胡某出具了对各被告人的谅解意见书。据《刑法》,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王某等人五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郭某等五人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经二审审理,认定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据《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