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通讯员 杨书军 邓鑫 记者 马云云) 近期,省城一位市民想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最终因过户前妻子不同意而没能卖成。据济南仲裁委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妻子在过户后才知情,这套房子就很难追回了。
近日,市民焉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想私自将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转让于第三人,因没有房产所有权人签名、亲自到场或授权,房产交易中心中止了过户手续,妻子得知情况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声明不同意卖房,焉先生的房子最终没有卖成。
“如果妻子是在丈夫已经完成过户手续后才知情,这套房屋就很难追回了。”济南仲裁委有关人士介绍,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中的一方会先把共有房屋卖给他人,但是随着房价攀升等因素,卖方夫妻两人或其中一人反悔,由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前,这种主张是被支持的。
但根据近日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样,购房者的利益就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