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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收赞助费
  • 2011年09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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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1日讯(见习记者 王衍 通讯员 赵静 王文君) 8月31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近日,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德州市幼儿园(含托儿所)收费标准。

    据了解,寄宿制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全日制幼儿园收费基础上加收30%;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各4个月。本次调整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乡镇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园所类别,下浮10%和20%执行。

    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德州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各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已经进行定类的幼儿园均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分类标准收费,尚未进行定类的幼儿园可暂时按照德州市三类幼儿园标准收费。任何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费用;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托儿所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招生编班。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托儿所每班不超过20人。对超班额的幼儿园、托儿所,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托儿所应持《办园许可证》和“园所类别证明文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子女入园,管理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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