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张炜琰 赵丽梅) 以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会被认定为累犯。2011年8月25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中,依照新执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一名三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未认定累犯,因为他前次犯罪时尚未成年。
2004年8月30日晚上,16岁的胡强(化名)等三人在黑龙江省伊春市第六中学门外,采用殴打、搜身、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手机一部。随后胡强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2月28日胡强刑满释放。从2009年开始,胡强伙同他人,在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多处居民小区内,趁晚饭后居民外出散步家中无人之机,爬楼入户盗窃家中的现金、相机、电脑等财物,作案10次,价值4万余元。
2011年7月26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强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累犯,向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刑法第65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以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再次犯罪将不被认定为累犯。即使未成年时犯罪数次,也不认定为累犯。据此,德城区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胡强系累犯,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