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郭佳 冷炳豪) 31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将惠及全市38.8万参保居民。
据了解,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自2011年10月起,参保居民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30元,成年居民由每人每年140元调整为180元。
调整后医疗待遇有变化,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方面:原政策规定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第二次住院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特病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经过调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其他一级和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首次住院递减100元,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0元。
基金支付比例方面:原政策规定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经过调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原政策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调整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12万元、未成年居民15万元。
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数量:在原有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5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脑瘫3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