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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偷手机,饭店赔2000元
消协工作人员解释:饭店虽有警示语,但并不能免责
  • 2011年09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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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8月31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高高兴兴地在饭店招待远道而来的同学,不曾想饭毕却发现放在饭桌上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不翼而飞。后查明为服务员“顺手牵羊”拿走,经调解,饭店赔偿消费者2000元并为其免单。

    8月29日上午,家住东明县城的韩先生在东明某饭店招待同学。吃过饭后,韩先生没有急于结账,而是先将喝醉的同学安全送到车上后才返回饭桌。但仅仅10分钟的时间,韩先生放在饭桌上的、才使用不到三个月的iPhone手机不翼而飞了。调取饭店监控录像后,韩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被一整理饭桌的服务员“顺手牵羊”拿走了。

    郁闷的韩先生要求饭店要么赔偿自己的损失,要么负责把偷拿手机的服务员找回。饭店负责人表示,该服务员是某技校在校学生,趁假期在饭店打短工,当初饭店并没有向其索要证件,对其信息他们也不清楚。由于该服务员马上就要开学,已于8月29日上午结清工钱后离开了。

    “我们在饭店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多张警示牌,敬告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贵重物品,而且偷拿手机的那个服务员我们也没能力找到。”饭店负责人表示,可以免去韩先生的饭钱,但是拒绝赔偿。在朋友的建议下,窝火的韩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韩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虽然饭店在多处醒目位置都设置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赔偿”警示语,但这不能免去饭店的赔偿责任,而且手机是被饭店服务员在饭店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盗走,证据确凿,饭店理应赔偿。

    最后,在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下,饭店免去韩先生饭菜款340元,并向韩先生支付2000元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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