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31日讯(记者 张召旭)2年前,市民胡先生和妻子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如今闹离婚,儿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属却成了难题。
31日上午,家住星光水晶城小区的胡先生说,2年前,他和妻子以儿子的名义在水晶城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产权登记。从今年年初开始,夫妻两人出现感情问题。“8月初开始,她就闹着要和我离婚。”胡先生说,让他头疼的不是离婚,而是离婚后的房屋产权归属。
胡先生说,这套房子是夫妻两人出钱买的,按理说应该算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我咨询过律师,说如果我们两个人离婚,房子是我儿子的。我们俩得不到一分钱房款。”胡先生说,因为名下有房,儿子成了香饽饽,两人都希望儿子跟自己过。
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刘福岭律师解释说,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孩子名义购房产权人只能是孩子。另外,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孩子,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因此,胡先生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他们不能随意处理这套房屋,也无权分割该房产。
刘福岭说,即使两人离婚,如果孩子跟着父母其中的一方过,他们也只能代表儿子行使管理权,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