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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想赔
法院认为,投保人之死属意外伤害,应获得保险金
  • 2011年09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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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4日讯(通讯员 董占玉 孙小俊 记者 李大鹏) 海阳市的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摔倒在地后,不幸被路过的车辆碾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死者家属保险金。 

    2009年12月18日,海阳市的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但他突然摔倒在公路上。张某甩出摩托车后,被一辆驶过的车辆碾压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至今,这起逃逸事故尚未侦破。

    2009年4月24日,张某所在单位与某保险公司海阳支公司为张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意外伤害个人保额为15万元。该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所在单位依约替张某交纳了保费。在张某被碾压致死后,其妻子与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无有效驾驶证、有效行驶证为由拒赔。 

    申请理赔不成,张某之妻王某及女儿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王某称,丈夫生前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以自己丈夫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丈夫是在一场交通事故摔倒后人车分离,他躺在公路上时不是驾车状态,从而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交通事故发生时丈夫不是驾驶员,而属于行人,完全是意外伤害致死。并且,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就免责条款向丈夫明确说明,因此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之死不属于理赔范围。

    海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文中注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明确了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无牌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

    其次,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有效驾驶证、有效行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是导致该事故的原因,保险公司在答辩中也确认张某是被肇事逃逸车辆碾压致死。因此,张某的死亡属他人(逃逸人)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保险公司所约定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本案属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而张某无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相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因此,海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及女儿保险金。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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