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5日讯(记者 韩杰杰)5日,记者从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今后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公共水域滩涂投放水生物种,投放的,应告知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且放流物种应当是本地种。
随着人们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些放生组织在潍坊成立,很多人会定期在各大湿地、河流、水库放生鱼类、虾类、龟类。虽然放流值得鼓励,但是部分人放生行为不尽规范,有人将人工养殖的鱼类放入野外,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鱼类就不易成活,而盲目放生也会导致一些外来物种入侵。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平衡,潍坊上月新出台了《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意见》。
按意见,用于放流的亲体、成体、苗种等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禁止向水源地水域投放观赏鱼类,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水域生态安全。用于放流的水生物种,应当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公共水域滩涂投放水生物种。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放流的种类、规格、数量、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违规放流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