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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首起“瘦肉精”案宣判
被告一审被判一年半,并罚款二万元
  • 2011年09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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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耿淑芸 王海涛 记者 李大鹏) 为使自家猪长得快,不惜使用“瘦肉精”。日前,招远王某因犯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据悉,这是招远市首起“瘦肉精”案件。 

    经审理查明,招远市民王某在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某村开办养猪场并饲养生猪30头。2010年3月份,王某从网络上得知给生猪饲料中添加一种叫“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的食品后,猪能长的快。于是,他从湖北罗某处通过邮购的方法购买“莱克多巴胺”约200克添加在饲料中喂养生猪。 

    不料,罗某在当地被查获。由他供述出曾向招远王某出售200克“莱克多巴胺”。2011年4月20日,招远市公安局民警对王某经营的猪场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抽取生猪尿样检验,检测出“莱克多巴胺”。该批生猪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未流入社会。 

    王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并当场认罪,希望得到宽大处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喂养要出售的生猪时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未流入社会造成后果,但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必须严惩,决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以犯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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