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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方违约合同仍可履行
  • 2011年09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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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业有难题,《法律在线》帮您办。齐鲁晚报·今日日照《楼市》每周三帮您解答。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连民

    ■本期案例: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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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好卖,租房却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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