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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改
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
  • 2011年09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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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新修改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各类事故的处罚措施以及谎报、瞒报的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一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规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死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罚款。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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