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女士反映,她曾经在市区一家化妆品代理公司工作,在公司升为主管,按照公司规定,升为主管必须交3000元押金,每个月还要从工资中扣除200元作为保证金。
后来马女士辞职了,她算了算,交到公司的押金和保证金共有五六千元,几次去要都无果。“当初公司也没给开收据,不知该怎么要回这些钱。”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说,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保证金,都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马女士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旦查明情况属实,该公司不但要归还马女士的押金及保证金,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另外,马女士也可直接走诉讼途径,但需要举证。王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求公司开具收款单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不好处理。
记者 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