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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25次被判15年
  • 2011年09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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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柳延芳 王慧娟) 莘县人孙某伙同他人抢劫6次、盗窃19次,涉案价值达7万余元。近日,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0000元。

    2008年4月28日晚10时许,冠县人张某拉着2323斤肉食鸡,经过莘县王奉镇前岩村附近公路时,遭孙某、信某等5人抢劫;同年8月,孙某等人在王奉镇罗庄村偷了一头老母猪。2010年10月,莘县公安局将孙某、信某、孙某某3人抓获。

    莘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到7月间,孙某伙同他人参与6次抢劫,总价值28620元,抢劫物品从肉食鸡、手机到现金、家电、三马车不等。自2005年至2008年,孙某伙同他人参与19次盗窃,总价值48510元。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0000元;以抢劫罪判信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孙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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