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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名酒司机被“最后通告”
一旦被吊销驾照,两年内不允许重新报考
  • 2011年09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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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3日讯(记者 董钊) 酒后被查,迟迟不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日前,济南市交警支队公示188名酒司机,这些人被依法扣留驾驶证后,现在已面临被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可能。

    在济南市交警支队公示的188人名单中,驾驶员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其中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占了绝对比例。违法驾驶员被扣留驾驶证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11月,最晚的在2011年4月,即在“五一”醉驾入刑之前。

    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扣留驾驶证后,已超过15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需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部门(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交警部门还将从严处理,原则上逾期未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驾驶人在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时,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对未能及时接受处理作出解释,则可按醉驾入刑之前的原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原来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将被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据了解,这些违法驾驶人一旦被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之内将不允许重新报考。如果在“五一”醉驾入刑之后,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将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按照新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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