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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金市民医保费用“免单”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在免单范围
  • 2011年09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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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3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高钧 记者 李金金) “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能不能享受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13日,市民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称,他近期了解到我省有下岗失业人员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而他曾经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领取了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对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介绍,按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免缴医保费须在领取失保金期内,像张先生这种情况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张先生说,他了解到,山东省已公布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不需要再缴纳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他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但未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通知。

    记者就此联系了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副科长颜春明解释说,根据201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需个人缴纳。根据规定,张先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在2008年底已经结束,现在已经不在领取期内,因此不能享受新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据了解,此前东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发生住院费用则需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新法颁布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在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便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与在职人员待遇相同。

    颜春明介绍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则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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