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高倩倩 通讯员 刘凯) 购买电动车时承诺保修—年,可三个月后去修理,却被告知保修期为三个月,这让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王先生很是恼火。
今年6月份,家住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王先生在乐陵—家电动车销售店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辆电动车。购买时经销商为王先生填写了—份保修期为—年的《电动车保修卡》。但电动车刚刚使用了不到三个月,就屡屡罢工。王先生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罢工的原因是电动车后桥的气门弹簧等部件已经不同程度地损坏,严重影响了电动车的正常使用。
刚买了不到三个月的车就成了这个样子,着急的王先生于9月10日上午来到了当初购买电动车的门店,要求经销商按照保修卡的规定尽快修好电动车。但经销商以目前生产厂家已通知将该型号的电动车保修期改为三个月,王先生的车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保修期“缩水”,王先生很生气,他认为自己买车时厂家尚未出台新规定,经销商应该按承诺履行保修义务。见对方不予理睬,王先生于是投诉至乐陵市工商局。
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诉后,乐陵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经调查证实王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电动车经销商虽然也提供了厂家关于变更保修期的通知,但是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中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经销商应该按照原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经过工商部门调解,电动车销售店同意为王先生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并承诺在—年的保修期内为王先生提供免费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