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李明齐)去年,张先生在工作时被车辆碰轧,双手二至五指轧断,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属于工伤,为五级伤残,但是单位迟迟不予赔付。近日,张先生无奈向劳动部门申诉,单位同意赔偿张先生12.5万元,双方和解后张先生撤诉。
2010年,张先生在公司工作时被滑过的车辆碰轧,造成双手二至五指缺失,身上多处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为五级伤残。张先生说,他在住院期间公司停发了工资,也没有派人对他进行护理或支付护理人员的费用。自2009年他就在公司上班,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他认为公司应该赔偿和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等费用。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查明,张先生是该公司职工,工作过程中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公司未支付他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治疗费用,也未支付他去外地安装假肢的交通费、食宿费。他参加工作期间,公司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就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答应一次性支付张先生12.5万元赔偿金,双方达成和解,张先生提出撤诉。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本着调解为主、避免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同意撤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