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4日讯(通讯员 绍飞 功胜 记者 秦雪丽) 近日,福山市民张女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背着她偷偷拿钱购买mp3,张女士发现后要求商家退款遭到拒绝。
据张女士介绍,她的两个孩子分别是8岁和12岁,属于未成年人,背着她偷偷到福山一数码商店购买了2个MP3,共计240元。张女士来到数码店要求退货,却被商店以MP3已被使用为由拒绝。对此,工商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张女士8岁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MP3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12岁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MP3的行为效力待定。经调解后,数码店则退还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