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9月14日讯(记者 崔如坤) “银行卡里3000块钱被人取走,派出所咋能解释为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9月14日,今年刚毕业的菏泽大学生小陈向记者诉苦道,其到银行ATM机取钱忘了拔卡,银行卡里的积蓄都被人取走,派出所却以金额小不予立案调查。
小陈回忆,9月3日下午6时许,他在菏泽城长江路工商银行牡丹支行的ATM机处取钱后,因急于担心工作迟到而匆忙离开,不曾想却忘了拔卡。第二天才发现卡丢了,他便赶紧上网查询余额,却发现卡内仅有的3000元钱不翼而飞,于是到南城派出所报了案。
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到银行提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是一中年男子取走了小陈卡里的钱。“然而,派出所却以金额少不予立案调查。”小陈郁闷地说道,难道这3000块钱就这样白白被人取走了?“这可是我辛辛苦苦挣3个月的工资啊!”
对此,南城派出所一邵姓警官告诉记者,中年男子取走小陈3000元钱的行为属于一般侵占罪,由于涉案金额较少达不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派出所没有义务再对此进行调查,不过小陈可以到法院起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取走小陈钱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罪,3000元钱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派出所应该调查此案。该法官认为,即使按派出所所说的是一般侵占罪,派出所也应该对此进行调查。至于派出所让小陈到法院起诉根本不可行,因为小陈并没有明确的起诉对象,满足不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实质要件,法院无法受理。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庆华律师的观点与派出所的观点一致,认为取走小陈卡中钱的男子的行为属于一般侵占罪。但是他还认为,虽然该男子的涉案金额达不到一般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标准5000元,并不代表派出所就可撒手不管,派出所应按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调查。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律师表达了与郭庆华律师不同的观点:其认为取走小陈卡中钱的男子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起点标准也是5000元;但是其也认为虽然派出所无法立案,派出所应按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