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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发工资,个税3500元起征
此前多缴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2011年09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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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 潘旭业) 关于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征收个税最低标准究竟是2000元还是3500元的问题一直被争论不休。15日,青岛市地税局正式发布通告称,凡9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个税起征点一律为3500元。在此之前造成多缴税款的,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5日,青岛市地税局发布通告,通告中明确指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人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通告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在9月1日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原来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造成多缴税款的,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据青岛市地税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进入9月份以来,很多纳税人都来询问9月份发的8月份工资如何缴纳个税、外地出现的因软件没有升级导致9月份仍不执行个税新政一事在岛城会不会发生等问题。该负责人称,青岛市地税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此次青岛市地税局发布通告就是为了彻底打消岛城居民关于个税征收的疑虑,只要是9月1日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都严格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支付的工资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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