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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代金券就不开发票
消协:不合法,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 2011年09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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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18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崔鹏涛) “用了代金券就不给开发票,这算不算霸王条款。”文登市民侯先生外出就餐时使用了该酒店30元代金券。结账时,收银员以“使用代金卷不能开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发票。侯先生感到很不理解,既然说是用代金券等于打折,又不是全部免单,那么用现金支付的部分总该给开发票吧,怎能拒绝开发票呢?就算是不给开发票,也应该在用餐前讲明。 

    侯先生说,15日他和两位朋友在文登市区某餐馆就餐,结账时侯先生使用了该酒店面值30元的代金券。因为当日请客时业务往来,回公司报销需要发票,侯先生便向酒店工作人员索要发票。但对方表示,如果不用代金券是肯定给发票的,但现在用了代金券,按餐馆规定相当于是打了折,就不给开发票了。最终,经文登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餐馆同意给侯先生开具发票。 

    18日,记者调查发现,使用代金券就不开发票,已几乎成为餐饮行业的“潜规则”。很多餐饮店都印有自己的优惠券,主要有打折券和代金券两种,一般采用消费后赠送或随机派送的形式发放给消费者。而对于这些优惠券,商家往往会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作出很多使用限制。比如只能消费某一种商品、使用有时限、本次消费赠券只能用于下次消费等,且这些使用限制均在优惠券上有明显标注。但对于是否开发票,没有一个商家将其标注在优惠券上。  

    对于某些餐馆不给用代金券的消费者开发票的情况,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代金券可以不计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错,但是因此拒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仍属于非法逃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商家代金券促销属于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商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照消费者实际消费数额开具发票,即按消费总额减去代金券金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也可根据消费总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对代金券金额部分做折扣处理。这两种方式其实都不会增加代金券部分的税费。” 

    文登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如遇同类情况,应留下消费凭证并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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