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9月18日讯 (通讯员 周永恒 记者 李淼)日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加油站因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分别被罚12万、6万元。
2010年,枣庄某加油站先后两次宣传并开展了“办卡三重礼安全行万里”、“加满油箱中大奖”促销活动,但在活动过程中却被发现所谓的开卡送超值礼品”中向顾客赠送的超值礼品只是实际价值为五元的礼品,且在该项活动中未标明礼品种类、型号。在另一“加满油箱中大奖”有奖促销活动中,未标明中奖概率、所设的三等奖未标明奖品的型号、种类。工商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收集有奖销售宣传海报等材料的基础上,以该加油站违反我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为由,分别开出了12万、6万元“罚单”。
该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诉。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加油站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