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18日讯(记者 刘铭 通讯员葛万领)日前,“五更炉”与“五更鸡”的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最高法院驳回“五更鸡”商标原持有人侯某再审申请,最终裁定撤销其“五更鸡”商标。
据了解,山东凤祥集团于2002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五更炉”商标。侯某以自然人身份申请注册“五更鸡”商标,2006年5月14日获准,并许可高唐蓝山集团等食品公司使用。而后,市场上出现“五更鸡”和“五更炉”两种在名称和包装、装潢上都极为相似的熏鸡产品。
2007年8月22日,凤祥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五更鸡”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五更鸡”和“五更炉”在形态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构成了对“五更炉”的仿冒,2009年11月30日决定依法撤销“五更鸡”商标。
侯某和蓝山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7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侯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0年9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侯某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侯某再审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五更鸡”商标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