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贾军 韩娟) 新买的手机明明随机附赠了一块电池,但商家却以手机是特价品为由,让李先生花50元钱将它买下来。19日,经李沧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李先生50元钱,并给予了双倍赔偿。
15日,市民李先生在李沧区某通讯器材店花68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在外,李先生又花了50元购买了一块备用电池。回家打开包装后,李先生发现备用电池的侧面竟贴有“赠品”字样。李先生很是气愤,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购买备用电池的50元钱,并要求双倍赔偿。商家称此款手机是特价品,680元是已扣除赠品费用后的价格。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9日,李先生向李沧区消保委虎山路分会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商家销售赠品是一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商家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李先生50元并赔偿100元钱,还向他道歉。李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