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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买了半年多自燃了
经工商部门协调,厂家赔了电视和其他财产损失
  • 2011年09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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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高倩倩 通讯员 刘凯) 买了才半年多的电视机竟发生了自燃,家住乐陵市城区的付女士最近遇到了这么件倒霉事。经过乐陵市工商局调解,厂家同意赔偿付女士同型号电视一台,并赔付现金2.5万元作为房屋及物品损坏的赔偿。 

    9月16日上午,正在上班的付女士接到邻居的电话,“快点回来,你家新房着火了。”大吃一惊的付女士赶紧请了假往家中赶,这时火已被邻居扑灭。惊魂未定的付女士进到屋里,里面弥漫着黑烟,她发现罪魁祸首竟是墙角的电视,电视已经烧成了一副空架子,烧黑的零件散落一地,新装修过的墙面一片漆黑,床上、地上厚厚的一层油烟,玻璃炸得粉碎,地上随处可见电视上的小碎片及玻璃碴子。 

    付女士不解,这台电视是今年2月份在某品牌专柜花费5700余元购买的,一直用得好好的,怎么会这样呢?思前想后,付女士向该品牌专柜打去电话。售后人员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厂家表示会对此负责,但是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厂家表示赔偿1万元,而付女士认为自己房屋损失严重,包括粉刷墙面、其他电器损坏等至少要赔偿4万元。双方不欢而散,付女士便投诉到了乐陵市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乐陵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与电视经销商取得联系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了商家出售的商品出现问题后,有权向商品出售商家要求经济赔偿。 

    厂家表示赔偿是应该的,但是付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经过工商人员的再三核算损失及耐心调解,厂家同意赔偿付女士同型号电视一台,并赔付现金2.5万元作为房屋及物品损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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