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文强
施尚学没有想到,仅仅因为一次跳槽,他就要赔上15万元。记者18日在开发区劳动仲裁获悉,因为突然跳槽并且没有进行工作交接,5名工人被判每人赔偿用人单位15万元。
五人要赔偿
9月8日,施尚学在江苏通州的老家收到了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仲裁的裁定书:因擅自离职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需赔偿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15万元。
与施尚学一起收到开发区劳动仲裁裁定书的还有施建忠、彭勇等人,根据裁定书,他们5人每人都要赔偿通州建总15万元。
今年56岁的施尚学原先是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一名质检员,从2010年3月29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2011年1月份跳槽离开,施尚学一共在通州建总烟台分公司干了不到9个月。与施尚学一起跳槽的还有他的7位同事。这8个人都是通州建总烟台分公司的管理人员,他们是随着项目一起到的烟台,有的任施工员、有的是生产经理,在跳槽前都没有向公司提出辞职。
开始时,通州建总将他们8个人全部起诉,不过随后与其中2人达成了和解,目前这两人回到了宫家岛旧村改造项目工地上继续上班,通州建总取消了对他们的起诉。
其中有1人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开发区劳动仲裁仲裁员王峰说,由于联系不到对方,应诉通知书也无法送达,他们计划近期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如果对方仍然不来,将进行缺席审理。
输在证据上
“事实很明晰,职工一方败在了证据上。”本案仲裁员王峰说,复印件不能成为法庭证据,可职工们拿出的证据全是复印件。与此相对的是,通州建总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损失评估,这对裁定结果很关键。
在6月17日的庭审中,职工方代理律师姜成能提供了4份证据,来证明通州建总烟台分公司用工违法,而且职工们在跳槽前已经进行了工作交接。这些证据包括作息告示、罚款单、工资结算表、考勤表以及移交目录。
“可职工一方提供的各项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通州建总代理律师杨勇国反驳说。
通州建总则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损失审核评估。审核结果为,除和解2人外,施尚学等6人擅自离职耽误工期,现暂追究造成该项目工程经济损失金额230万余元。其中担任技术员的彭勇造成的损失最大,达到了72万元。
施尚学对此感到冤枉,职工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拿到原件,发到职工手里的工资结算表、考勤表上也不可能盖有单位公章。
还可以起诉
裁定结果出来后,该案仲裁员王峰也很惊讶:“像这种职工赔偿用人单位的裁定很少见,刚接这个案子时,没有想到职工会败诉,还以为双方会达成和解。”
开始时,通州建总一方有和解的意向,但施尚学等人跳槽后,又奔赴全国各地找到了新的工作,有的在上海,有的在青岛,很难联系到他们,纠纷双方的沟通不畅。
开发区劳动仲裁做出裁定后,给职工们寄送去了裁定书。如果不服裁定结果,职工一方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开发区法院或通州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起诉,裁定书将会生效,开发区法院可强制执行。
王峰建议,被判赔的职工最好到法院起诉,提供出新的证据或者尽量达成和解,此前已经有两人很好的解决了,他们不应以赔偿15万元收场。
据了解,施尚学等人不服裁定结果,决定在近日向通州市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