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刘腾腾) 今年年初在青岛引起广泛关注的中铁·青岛中心股权纠纷一事有了结果。近日,省高院驳回原告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回购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92%股权的诉讼请求,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胜诉。
“青岛中心”是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金渝能)开发建设的城市综合体,位于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与青岛市政府仅一路之隔,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3.5万平方米,由3栋超高层建筑组成。该项目最初由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实业)和重庆渝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青岛中心”项目早期由于经营不善,一度处于开发停滞阶段。2008年5月,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置业)先后注入几十亿元资金重新启动了由中金渝能开发的“青岛中心”项目,收购了中金实业持有的17.5%股权和其他股东股权,持股92%成为中金渝能的大股东,中金实业持有8%股权。到2010年底,“青岛中心”项目初具规模,成为青岛市新地标,市场价值迅速飙升。
今年1月22日,中金实业在媒体上发布“关于纠正中铁·青岛中心项目名称及预售情况的郑重声明”。声明中称“中铁·青岛中心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存在个别管理人员串通销售代理公司,变相收取200余户每户50万元购房定金的违规售房行为。对此,中金实业已依法向国土资源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反映。”随后,中金实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由中铁置业持有的92%股权,
但该声明遭到了中铁置业的反击。
法院认为,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金实业回购中铁置业92%股权,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中铁置业已实际受让中金实业所持公司17.5%的股权;(2)中铁置业收回了全部投资;(3)中铁置业获得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4)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已获得保证;(5)中铁置业其他关联方在项目中的风险已释放完毕。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原告中金实业目前尚无权要求股权回购,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金实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