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张琳) 原本朋友一起相聚是一件高兴的事,可谁知酒后一人肇事死亡,让原本开心事也变成了伤心的事,而作为同饮者也需要对朋友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2009年9月3日中午,陈某与王某、刘某、徐某四人在日照市一羊肉馆内喝酒,一共喝了两瓶白酒,一瓶啤酒。在大约13时10分左右,四人吃完饭后各自离开了。16时许,陈某醉酒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路与大连路路口南侧路段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了陈某受伤,后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日照市公安局经现场勘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亲属将王某等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189342.25元。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同饮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对陈某的死亡后果应负有过错。鉴于陈某自身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因,于是判决王某等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40252.6元。王某等人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9月7日,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