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李云) 日照市岚山区首例醉驾入罪者梁某近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岚山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
今年5月26日23时20分许,梁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着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与204国道交叉路口时,与沿204国道由南向北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闭合性腹部损伤和泡性肺气肿,构成轻微伤,而且坐在张某车上的乘车人徐某也出现肋骨骨折和肺损伤气血胸,构成轻伤。
事故发生后,梁某在现场就向交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显示出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
根据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