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王蓉) 因客户车辆不按顺序进入公司,保安李某与客户发生冲突,将客户打伤。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处李某获刑一年半,担责八成并赔偿伤者25000元。
2010年3月7日16时30分许,刘某驾驶车辆前往某公司办理业务时,保安李某上前阻止刘某的车辆进入公司,并要求刘某按规定排队等候,按次序进入公司。
于是刘某与李某在该公司西门值班室内发生争执,后来两个人厮打起来,在这个过程中,保安李某用拳头击打刘某的左眼部。2010年3月9日,经日照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医鉴定,刘某左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刘某伤后在日照市中医院住院治疗9日,支付医疗费1725.7元;2010年6月30日,经日照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0年6月29日,开发区法院一审以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且存在重大过失,判决李某及其派遣公司连带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80%共计34848.56元;而刘某因为不按次序排队通行,对于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判决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判决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李某的派遣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庭。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刘某获得各项损失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