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芳芳
“今天上班遇见小偷,大家要记住这俩家伙的模样。”近日,烟台某论坛上的一个帖子引起了不少网友围观。发帖人在帖子中介绍了“小偷”行窃的过程,并且附上视频,“小偷”的体貌特征原原本本呈现在大家面前。对此,不少网友跟帖回复,有的网友力挺发帖人,也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不妥当。
事件 网友发贴晒出“小偷”相貌
在帖子中,发帖人详细描述了“小偷”行窃的整个过程。根据发帖人的描述,他早上坐公交车上班。上公交车时,忽然感觉背包突然轻了很多,不经意间回头一看,自己的钱包已经出来半截。
帖子中,发帖人还公布了一段手机视频,画面中有两个身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楼主在帖子中提到:“这俩个歹人就是我视频中穿黑色衣服的那俩个人”。最后,楼主还在帖子中提醒“大家以后上车下车不要图快赶时间,也要注意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
随后,记者浏览论坛发现,类似公布自己被扒窃经历的帖子不在少数。除了讲述自己的经历提醒大家注意外,这些帖子中大都附上了照片和视频。在这些照片和视频中,多数能比较清晰地看到帖子中所提到的“小偷”的面貌。
热议 有人力挺,有人觉得不妥
在某论坛9月20日的一个帖子中,发帖人还发布了一个有图有真相的帖子。在帖子中,发帖人贴出了数张照片,同时写到“长途汽车站30路站点有伙小偷,提醒大家注意了。”
通过帖子的内容可以发现,大多数发帖人公布“小偷”视频和照片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醒网友提高警惕,防止财物出现损失。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赞同发帖人的做法。
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随意公布小偷照片的做法有些不妥,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益。“毕竟网友不是公安机关,随便公布个照片就说人家是小偷,还是有些不妥。”
说法 最好交给执法机关处理
22日上午,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军。林军认为,如果该照片所配文字的内容纯属虚构,那么发帖网友在公共场合恶意中伤他人,侵犯了照片中主人公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但如果照片中的男子确实是扒手,已被警方多次打击或被法院认定,网友发布信息属于公益目的,则不存在侵犯小偷名誉权和肖像权之说。
林军说,对扒手的认定和处罚只能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网友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依据,通过网络曝光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军建议,网友在拍摄到此类视频时,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交给执法机关,同时协助执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