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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了17辆车 偷了200余元
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十个月
  • 2011年09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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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赵壁) 有盗窃前科的于某为了盗窃车内财物,毁坏汽车玻璃,一晚上砸了14辆车,几天来共毁坏17辆车,造成近8000元损失。近日,青岛男子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十个月。

    4月24日凌晨,于某先后窜至黄岛区井冈山路、丹江路、武夷山路、九华山路,为盗窃车内财物,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14辆不同型号的轿车、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的门窗玻璃撬坏。5月1日凌晨,于某再次窜至黄岛区嘉陵江西路,毁坏车辆盗窃两辆轿车车内的财物。5月8日凌晨,在黄岛区紫金山小区,于某在毁坏一辆一汽奔腾B70轿车副驾驶位置的车门和窗玻璃时暴露形迹,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于某自4月份以来共撬坏17辆汽车的副驾驶车门、车窗。经鉴定,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9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为实施盗窃犯罪,采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岛区法院还查明,2008年7月7日,于某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的亲属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7970元。 

    黄岛区法院认为,于某为实施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于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现又为实施盗窃犯罪而多次破坏他人车辆,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近日,法院判决,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可以入罪,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才能入罪。”办案法官称,于某毁坏17辆车共盗得财物价值200余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涉案金额,但为了盗得这200多元的财物,于某毁坏车辆却造成了近8000元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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