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热线消息 (记者 郇恒吉)兰山区的夏先生购买了某品牌饮料,打开后发现瓶盖上有“赠饮”字样,商店却不给兑换。律师表示,商店拒绝兑奖的行为涉嫌违约,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夏先生告诉记者,9月22日下午,他在市区工业大道上一家商店买了一瓶可乐,拧开瓶盖后发现上面有“赠饮”字样。
“瓶包装上说赠饮可向销售商兑换,但销售商说已经过了中奖日期,不能兑换。”夏先生说,他仔细看了一下,发现瓶盖上标明兑奖日期截止到2011年7月15日。
“饮料是在销售期间过了兑奖日期,又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夏先生和商店老板理论,还是被拒绝了,他又去附近几家商店询问,都被告知不能兑换。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来到商店购买东西,双方就存在买卖合同。消费者中奖后,双方又构成射幸合同,既然消费者中奖,商店就应该而且必须给消费者兑换奖品。
“不管什么原因,商家都不能以时间截止或者没有赠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兑奖。”彭海律师表示,商家拒绝兑奖的行为涉嫌违约,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