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王蓉) 雇员受伤,雇主提出在一定期间内支付赔偿费,雇员未表态,但其后接受了雇主给付的款项。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了一起关于雇主与雇员是否默示成立的案子,最终判决雇主李某对雇员承担70%赔偿责任。
2004年李某承包岚山区解放村石塘,王某受其雇佣在李某工地上从事记账、做饭等工作。4月15日上午,王某在进入正在施工建设的临时工棚提水准备做饭时,因该工棚倒塌造成了身体受伤,李某支付王某3000元赔偿金,同时提出在王某的孩子结婚时给其2至3万元了结赔偿问题,王某当时未表示任何意见。
2006年6月21日,王某又一次住院,出院诊断为:腰椎体骨折术后、髌骨骨折术后、腓总神经损伤后、脑血栓后遗症。
两次医药费用均已由李某支付。
2007年8月,王某的孩子结婚,李某支付王某3万元钱。2009年8月29日,王某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2010年3月16日,王某向岚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李某认为:自己“按约”给了王某3万元,王某表明接受其赔偿意见,应当认定双方当时的约定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李某不服,向日照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李某主张的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对李某提出的赔偿协议的默示,但当时双方并未对赔偿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国家法律对默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须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而并非民事义务的要求;同时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近日,日照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雇主李某对雇员应当负承担70%赔偿责任,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