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26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刘平平) 今年26岁的青年于某,四年内两次在练歌房暴力伤人。被公诉后,依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乳山法院于近日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不得进入练歌房等娱乐场所。
2007年10月1日晚上6点左右,得知女友刘某某与男同事于某某发生争执,于某连夜赶往乳山市一练歌房,持刀捅伤于某某腹部,造成后者液胸、气胸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
今年4月16日下午1点左右,在乳山市另一家练歌房“潇洒”完毕结账时,于某与这家练歌房的男员工王某发生争执。当于某驾车逃离时,撞上前来拦阻的王某,致王某右腿胫骨骨折,构成轻伤。
4月2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于某被乳山警方刑事拘留,5月17日被依法逮捕。6月1日,乳山市检察院以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开庭前,于某及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于某某、王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乳山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于近日一审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鉴于于某的犯罪行为系进入特定场所引起,为防止于某再有类似犯罪行为,乳山法院决定对于某同时下达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练歌房等娱乐场所的禁止令。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乳山法院发出的第一张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