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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受害方可追责高速公路管理方
  • 2011年09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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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布撒铁蒺藜导致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爆胎,给行车方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同时因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问题,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因危害公共安全而产生的刑罚。

    杨永涛认为,作为收取了车辆通行费等费用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此案中也负有相关责任。

    杨永涛说,按照合同关系来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既然行使了收取费用的权利,就与司机建立了合同关系,即需要履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虽然路面有障碍难以及时解决,具有不可预知及突发性,但这并不能抹去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道路上的障碍物不管是恶意还是无意产生、不管是谁放置,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车方都与之不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只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合同关系,受害者可以合同违约追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至于如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与行车方没有关系,行车方更无需寻找犯罪分子,高速公路管理方则可以向造成这种障碍的犯罪分子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赵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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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高速去年曾现铁蒺藜阵
受害方可追责高速公路管理方
换了3个轮胎花了7800元
铁蒺藜撒布点多靠近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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