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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小区电梯管理
电梯半月至少清洗检查一次
  • 2011年09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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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喻雯) 当前,省城部分住宅小区时常出现电梯因故障而停运的情况。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27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通知要求,目前济南市多数住宅小区电梯由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有取得电梯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到有专人、有制度、有台账、有措施、有记录,每年要按规定向特种设施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必须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落实日检制度。此外,对一些交付使用时间长、设备已出现老化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会同电梯维保单位加大日常巡查工作的力度。

    发现电梯出现一般问题,但不危及电梯正常使用时,需要保养的,电梯维保公司要及时进行维保,并向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电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当地办事处、居委会报告,并暂停使用电梯,制定维修计划,筹集费用及时进行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维修时,应及时向广大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维修协议或维修合同;电梯维保公司做出的维修方案和预算;用于电梯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使用情况;业主分摊电梯维修费用的情况;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和结算发票。

    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按相应程序,在当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支持下,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应进行电梯维修费的分摊。业主没有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共同做好业主的交费工作,确保电梯得到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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