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8日讯(通讯员 纪海涵 马云玲 记者 李金金) 9月18日,利津消防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开发区的一企业新建厂房工程存在未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利津消防大队为严惩其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9月27日,该企业已将罚款缴至银行。
为筑牢辖区消防安全屏障,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进入九月份以来,东营消防支队利津大队对辖区企业展开错时检查,清剿火灾隐患。9月18日,利津消防监督员对辖区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开发区的一企业新建厂房工程存在未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为严惩违法行为,树立消防法律的权威性,消防监督员依法传唤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进行询问。在充分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后,利津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0000元。9月27日,该企业已将罚款缴至银行,并且停止使用,同时向消防大队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