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班≠奉献
  • 2011年09月29日 作者:
  • 【PDF版】

    文/梁斌

    对于加班费,国家的规定是:国庆节前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国庆长假马上就到,这个很多人期盼良久的好事,对供职于中华路一大型超市的任女士来说却是喜忧参半。在她看来,喜的是,国庆假日有加班费;忧的是,加班费能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

    任女士的担忧不无理由。近日,北京一媒体通过网络调查发现,87%的网友表示,在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70%的人表示,会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来反抗加班;6%的人会去单位协商,或者向有关方面反映,还有3%的人会选择辞职。

    对于加班费,国家的规定是:国庆节前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知道假期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大多数企业会利用员工的顺从心理,不付加班费,而且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些“精明”的企业还会标榜说,员工是自愿加班,自觉为企业奉献。有的单位,虽然有加班费,但支付情况也有诀窍———以发放“过节费”和“礼品”的方式代替加班费。

    面对强势的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大部分会选择沉默或者无声的反抗。因为他们知道,若为几天的加班费而顶撞领导、丢了饭碗,岂不是得不偿失。但作为对员工、对社会负责的单位,是不是应该普及“加班不等于奉献”的理念,让“放假”和“加班工资”不再只是印在纸上的文字,而是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关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家乐≠炖鸡
黄金周≠旅游
加班≠奉献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